单独招生监督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1-03-16浏览次数:248

    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、政策、规定的权威性、严肃性和公正性,强化监督制约机制,保证学院单独招生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设立单独招生、考试纪检监察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》、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》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 工作机制

    1.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,分管招生、教学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,成员由招生就业处、教务处、纪检监察室、电教中心、保卫处、财务建设处以及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组成。

    2.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招生就业处,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。另设宣传发动组、报名与信息采集组、咨询接待组、考务组、命题阅卷组、面试组、录取审查组、纪检监察组、后勤安保组等单招工作小组,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.

    3.纪检监察组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组长,成员由纪检监察室人员组成,纪检监察组在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具体实施对学院的招生监督检查工作。

     职责权限

    1.监督检查学院招生、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招生考试制度、政策和规定的情况。

    2.监督检查学院招生、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依法行政、履行职责的情况,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,提出监察意见,督促及时改正。

    3.协助招生、考试管理部门对招生、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考试各项制度、政策和规定及学院有关规定、纪律的教育;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、考试制度、政策和规定、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。

    4.支持招生、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,维护招生、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 5.查处招生、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法问题。

     纪律要求

    1.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条件为个人和亲朋好友谋取私利;

    2.不准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组织的招生活动;

    3.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扰招生录取工作的正常秩序;

    4.不准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现金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;

    5.不准接受或参加与招生考试有关的宴请或娱乐活动;

    6.不准向考生及其家长许愿;

    7.不准向考生家长收取学校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;

    8.不准向外界透露或扩散招生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。

 

     违纪处理

    1.在招生、考试过程中,纪检监察室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;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。

          2.单独招生、考试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,除取消考生成绩或录取资格外,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
    附:监督电话0731-84028516

中共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

纪律检查委员会